隱瞞電動車屬性當非機動車售賣,發生事故該如何維權?
文章來源:岳塘區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3-03-24 09:19:14近日,岳塘區人民法院選取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告訴市民遭遇相關問題時,該如何正確進行維權。
2018年5月,原告劉某父親劉某某在被告彭某所經營的摩托車配件店購買了一輛某品牌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生產的二輪電動車。2019年1月中旬,劉某某駕駛該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傷,2020年5月,劉某某死亡。檢驗報告顯示,該電動車最大車速等于或小于45km/h,為兩輪電動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兜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劉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且沒有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劉某認為某公司生產的電動車不符合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車輛存在缺陷,且該車被認定為機動車,直接導致劉某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彭某摩托車配件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車,也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標準,案涉車輛被鑒定為機動車,而某公司對該車輛存在的嚴重超標問題沒有進行任何必要說明,隱瞞了不合理的危險。某公司不僅沒有作警示說明,反而在說明書、車輛合格證及保險提示、保險卡等地方誤導性指明該車輛屬于非機動車,使消費者誤以為無需取得駕駛證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駛,這顯然增加了發生本案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認為上述缺陷和誤導與案涉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彭某摩托車配件店作為銷售者,應當告知劉某某所購車輛的真實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惫时驹赫J為被告有義務就電動車的車輛屬性進行告知說明。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某公司賠償劉某相應的經濟損失,彭某摩托車配件店對上款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某公司追償。
法官說法
作為電動車生產廠家,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作為銷售方,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應當向提供消費者產品的有關信息,如產品的特點和適用要求,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電動車是許多市民近距離出行的首選代步工具,但由于部分商家和生產者存在誤導或未告知市民所購車輛的真實信息,導致電動車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市民應當提高警惕,認真核實好購買的電動車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并向銷售者核實產品的真實信息,如果發生相關質量問題,可以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